民行检察
 
一、部门职责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活动是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其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方式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法律后果是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二、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㈠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㈡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㈢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㈣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诉。
  有下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㈡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
  ㈣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㈤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
  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三、立案条件
  对已经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㈢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抗诉条件
  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㈠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具体包括:原裁判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错误;原裁判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不足;原裁判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㈡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包括:原裁判认定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确有错误;原裁判认定民事、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确有错误;原裁判确认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确有错误;对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认确有错误;原裁判确定民事责任确有错误;原裁判适用具体法律确有错误等。
  ㈢审判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具体包括:管辖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等。
  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参照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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