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
 
一、 来访须知:
   1、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申诉权利。
   2、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负法律责任。
   3、举报人应讲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以及举报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等。提倡署名举报。查询举报查处情况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电话查询,概不答复。
   4、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相应比例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5、申诉人应写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诉理由及有关证据,还必须提供原处理决定或判决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6、集体来访者,应选派一至两人为代表反映问题。
   7、遵守纪律,服务安排。自觉维护接待秩序,不得无理取闹。
   8、讲究文明礼貌,维护接待场所卫生,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抛果壳、烟头等脏物。


二、 投诉指南:
   1、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2、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3、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4、因各种合同、协议,如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5、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虐待等,由人民法院处理。
   6、盗窃、诈骗、交通肇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7、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8、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9、职工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10、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0514—6862000
   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网址:jdjcjb@js.jcy.gov.cn


三、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及接待时间:
   为了规范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良好形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根据高检院、省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1、检察长是指正、副检察长。
   2、检察长接待日每月不少于四次(不包括预约或不定期接待),每次接待不少于半天,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统一在检察长专用接待室进行。
   3、本院控申举报部门每季度制定好检察长接待日安排表,报扬州市院备案并抄送本院办公室,发至本季度值班接待的每位检察长。
   4、通过宣传向社会公布每周星期三为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日,并公布接待地点。
   5、检察长接待日所接待的信访,要逐件登记,填写《检察长接待来访登记表》,由当班检察长作出批示意见并签名。
   6、对于检察长接待的信访件,控申举报部门要根据检察长批办意见及时转办、交办或自办,并统一负责催办和督办。
   7、本院其他检察职能部门,对由控申举报部门按检察长接待批办意见交办的案件线索,要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要求,落实专人承办,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查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签批的检察长,同时抄送控申举报部门,以便及时反馈。
   8、本院控申举报部门对检察长接待批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每月催办一次,每季度向检察长综合报告一次检察长接待批办的信访件的查办进展情况。情况紧急、重要的接待来访件应随时催办,限期报结。
   9、认真做好被接待人的答复工作。答复一般由控申举报部门负责,必要时由经办的职能部门配合检察长答复被接待人。
   10、实行检察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微机化管理,建立有关接待和查案情况资料。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 每周三上午


四、举报奖励人制度:
   为了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热情,鼓励公民积极举报,根据法律和高检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二条 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捐助,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四条 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举报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文明接待来访群众承诺:
   1、热情接待不冷落。来访群众有人接待,有椅子坐,有茶水用,有安全感。
   2、便利群众不怕难。来访群众可以选择反映情况的形式、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员,包括要求预约接待和上门接待。
   3、一视同仁不厚薄。不分干部、群众、熟人、生人、首访、重访、单位、个人、本地人、外地人,都一样接待,决不厚此薄彼。
   4、有访必理不推诿。凡有信访,均先行受理不推诿,7日内按照管辖转办。署名举报、有证举报和重大举报,优先安排查处。
   5、解答咨询不厌烦。对来访群众的法律咨询,有问必答,认真解说,热情建议,积极提供法律服务。
   6、严格保密不泄露。严密信访管理,不出失泄密事故。如因检察环节失泄密造成他人伤害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文明执法不徇私。奖励举报、控告有功者,查究借举报诬陷他人者,严办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案件。不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
   8、认真践诺不护短。接待人员挂牌上岗,欢迎群众监督,如有违诺行为,严肃查处不护短。


六、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七、文明接待公约:
   接待人员:恪尽职守 热情接待 依法处理 廉洁奉公 不徇私情
   来访人员:遵章守纪 实事求是 如实反映 协同努力 共建文明


八、控告举报受理范围
   (一)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九、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6、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申诉;
   9、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认为人民检察院有侵权行为的赔偿申请。


十、刑事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
   5、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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