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
 
一、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实用问题的解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罪名(42个罪名)
   1、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2、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3、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4、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
   5、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
   6、 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7、 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8、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9、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10、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11、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12、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
   1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
   14、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
   15、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
   16、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
   17、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
   1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
   1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2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
   2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
   2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
   23、 违反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
   2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
   25、 违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
   26、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2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
   28、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
   29、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30、 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
   31、 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
   32、 商检失职罪(412条第2款)
   33、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
   34、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
   35、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
   36、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
   37、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
   38、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
   39、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
   40、 帮助犯罪分之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41、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
   42、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

三、常用渎职罪罪名的解释及立案标准
   1、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7)、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消、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还是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2)、一年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导致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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