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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职能,由反贪污贿赂局(简称反贪局)履行,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以下十二类贪污贿赂犯罪线索进行初查、侦查: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私分国有资产罪;(4)私分罚没财物罪;(5)受贿罪;(6)单位受贿罪;(7)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等。
反贪案件线索来源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公民控告和检举的;
(3)市委、人大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6)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
反贪案件立案标准
(1)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一般在五千元以上的;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江苏标准)。
(3)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 、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4)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行贿罪: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6)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7)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8)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隐瞒境外存款罪: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11)私分国有资产罪: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2)私分罚没财物罪: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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